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2-11-10 18:01:09 应急预案

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1

  1 、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县主城区共有集中供热企业4家,集中供热热源4个,总供热能力700万㎡。热电联产热源1个,是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区域锅炉房热源三个,分别是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截至目前,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50万㎡,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8%以上,覆盖居民5.2万户。

  目前,主城区集中供热由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4家企业共同承担。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张家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及《河北省供热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冬季供热生产、运行实际,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因供热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水电供应中断影响供热生产运行、供热弃供弃管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李建富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小宝担任。

  2.2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冬季发生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及时决策、下达应急指令,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持、指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驻军及武警部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第二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检查各供热单位对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和供热企业等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负责《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县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县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农村清洁取暖的供热应急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协调。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本县供热燃料应急调运,农村清洁煤的保供、配送及政策落实、会议组织、信息处理、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交警部门负责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低保户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财政局:今年煤价、气价均高于历史同期价格,供热企业资金缺口大,财政部门负责本采暖季供热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供热能够平稳运行。

  县市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县应急管理局:对供热企业生产安全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运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交通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及供热锅炉拆除所引发的供热问题,监管供热锅炉按时完成深度治理,并监管供热企业供热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电力保障,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

  2.5供热单位职责

  各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 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信息监测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供热主管部门要与各供热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1.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 信息报告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企业、知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送。

  5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及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5.1.2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5.1.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县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5.1.4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2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6、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6.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事件调查

  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两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机动车、安全防护用品、各类抢修设备、监测仪器、移动电源、警示标志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农村洁净煤保供及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安全运行与气源保障

  建立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抓好洁净煤托底政策的落实,增强洁净煤保供能力,是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全县农户能安全温暖清洁过冬,保障洁净煤稳定供应,及时应对上游煤源单位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应调度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出现紧急情况,出现对全县供煤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实际需求,且已超出县乡储备调节范围的紧急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措施:

  7.3.1县发改局积极协调、多方联系洁净煤生产企业,拓宽洁净煤煤源供应渠道。

  7.3.2县财政局筹备应急资金,应对极端气候需求量增加、市场价格非正常上涨等情况。

  7.3.3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向农户供应兰炭、型煤等洁净煤工作。

  7.3.4启动生物质燃料替代清洁煤供应,保障应急需求。

  7.3.5考虑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在部分区域应急发放液化气取暖器、电取暖器等分散式采暖器具。

  农村气代煤工作要建立三个责任主体,一是中燃公司要全面承担燃气经营过程的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乡镇、村两级要承担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县住建部门要承担行业督查指导的监管主体责任,以确保用户在安全的前提下温暖过冬。由于气源、气价的市场波动较大,县住建局要协调中燃公司进行气源保障,县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政府预算,保障补贴资金。各乡镇要成立农村气代煤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加强宣传,保证用户安全使用意识,防范各类问题发生,公安部门要对恶意损害燃气管网行为进行罚戒,应急、消防、公安部门要针对农村气代煤进行安全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7.4应急救助保障

  县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县政府及其供热管理部门、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单位因客观原因停供弃供的,经协调无效,县政府须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县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县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 、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2应急演练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9 、附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涿鹿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9.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热力公司极寒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2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及《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由我市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及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2)煤炭采购困难或运力紧张而影响正常供热;

  (3)因锅炉、换热设备故障或供热主管线爆裂泄水造成大面积停供或低温运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供暖企业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主城区供热突发事件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县(市)区供热突发事件以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修队伍、材料、车辆、工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市、县(前)区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2 事故风险描述

  2.1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器压力容器存在爆炸、故障或单机(台)故障等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全部中断或部分机器设备低温运行;

  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一定范围内供热中断;

  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低温运行;

  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缺乏备用热源等因素导致供热中断或供热能力不足造成低温运行。

  2.2事件分级

  本预案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供热突发事件、较大供热突发事件、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县(市)区政府能够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漏水,造成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内;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2万户以下,12小时内恢复供热;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下,完全停热超过24小时;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影响供热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以上;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发生故障,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造成低温运行,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以上;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过分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200万㎡以上,完全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

  (3)供热设施设备单台(机)发生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供热面积200万平㎡以上,96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4)出现供热煤炭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5)供热企业擅自停供,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6)因热源单位热源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200万㎡以上。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调度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供热突?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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