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3-01-06 18:26:13 应急预案

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精选15篇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意外事故,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精选15篇

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1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X

  二、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2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预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师生饮水突发污染事件。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组 长:公丕斌

  副组长:胡守东韩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员:校委会成员及班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同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成立师生饮水污染应急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医疗救护组、信息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等。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医疗救护组负责为中毒师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区级以上医院;信息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接待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与卫生防疫部门、医院、供货单位等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后勤保障组负责污染事件后师生的用水、用餐等问题。

  四、预警预防

  1、可能引发师生饮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学校向师生提供的.饮用水的质量以及气温、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员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饮水污染事件。

  2、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学校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教育检查,责任到人。

  (2)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无健康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3)定期消毒、清洗,并记录备案。

  五、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报局办公室和局体卫艺科科,同时报区卫生监督所,学校应立即把患者送往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2、学校主要领导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情况,制订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

  3、学校保健老师要做好饮水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班级、人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监所进行调查。

  4、听从区卫监所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指导。

  5、积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谅解。

  六、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水污染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3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变发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种发生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果断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街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领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

  组 长:负责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

  副组长: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工作。

  成员: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和饮用水的切换工作。如遇到污染事件,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负责及时向总务负责人或安全保卫科负责人报告,再由学校负责人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制水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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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次修订,20xx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12.7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xx.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xx.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xx.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xx.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xx.6.1)。

  1.2.2 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xx.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xx.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xx);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xx);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xx);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1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xx〕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xx〕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xx〕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xx〕9号);

  (1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xx〕17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xx年第1号);

  (17)《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xx〕5号);

  (18)《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xx〕150号;

  (19)《安徽省水功能区划》;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xx]32号文,20xx.3.27);

  (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xx〕2号);

  (22)《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xx〕245号);

  (23)《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4)《芜湖市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5)《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6)《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12月8日);

  (27)《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8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境内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1)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2)镜湖区方村自来水厂饮用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3)镜湖区天民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镜湖区境内3个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芜湖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除此之外,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由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和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见附件1。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2.4.1 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城市管理局、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为供水保障机构,由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疾控中心、镜湖区住建交通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为后勤保障机构,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托芜湖市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组成: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委宣传部、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和镜湖区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5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长江芜湖市海事局、周边市级人民政府。

  2.6 具体要求

  2.6.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6.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要求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专项工作组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执法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2.6.1.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②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镜湖公安分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镜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镜湖区城管局、镜湖区环卫所: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镜湖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5)各街道应急小组职责及与指挥机构的关系

  本次预案明确各街道应急小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详见各街道应急小组名单)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由于距离事发地较近,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前期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围堵、截流、疏散人员、报告相关单位等工作),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自来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部分依托自来水厂,部分依托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部门物资,另补充购买必要应急物资),以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调动迅速、便利;

  ④街道应急小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各应急小组成员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让周边工业企业及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到有用的救援知识。

  各街道应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之前负责前期处理工作,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6.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镜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镜湖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为总指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委托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根据不同水污染事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2.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镜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1)区生态环境分局、供水单位、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镜湖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区人民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5 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①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②区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③区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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