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方案(15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烟花爆竹经营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xx年下半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xx〕489号)文件精神,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行为,提升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并落实各监管单位责任,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关,杜绝无证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经营市场,维护合法经营单位利益,大力提升经营网点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1、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
2、无照无证零售经营网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3、持证零售经营网点:未做到专店专人经营;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到位;超量存放;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私设非法储存点。
四、时间步骤与措施
1、时间:20xx年11月20日-20xx年2月28日。
2、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20日-3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和采用开动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抵制和举报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自觉性。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2月2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加大对非法违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干部,村级信息报告员等作用,对重点区域、重点户、重点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应急、公安、市监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全市20个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所到镇,镇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工作人员全程配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一切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2月21日—28日)。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此次活动小结于2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汇总后进行全市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网格化市场监管体系,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3、整治措施:
(1)对于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2)对于批发企业向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查处。
(3)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市监局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4)对于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查处。
(5)对于行为构成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持证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对于持证零售网点超量存放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实效,联合执法。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等部门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和召集组员,并对整治组整治效果负责,严禁“走过场”。市整治工作组成员要服从组长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各自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镇各抽调人员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克服困难,不得无故缺席和请假,确需请假的,市级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请假,镇级向镇分管负责人请假。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严格对照“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跟踪督查,问责问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活动跟踪督查,不定期抽查整治进展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xx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3
为切实做好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泰来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由王泰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邝海、市供销总社副主任杜朝刚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交委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春节期间,市烟花爆竹“打非办”和市燃放办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严格销售网点设置和安全监管,加大各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巡逻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考核。
(三)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等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重庆警备区:负责对驻渝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公交、民航、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机场、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管理,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xx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xx年1月5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根据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xx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xx年春节期间我市主城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68个品种;主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192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xx年1月10日在重庆烟花爆竹网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xx年1月6日至2月9日。销售时间:20xx年1月20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限制燃放的时间。20xx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坚决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烟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正常的市场秩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坚决查堵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渠道。从即日起,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进入我市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务区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进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是否与运输证相符。特别是梁平县、秀山县、万州区、荣昌县、綦江县、潼南县、合川区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严格检查进入我市或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卡车等,要重点检查来自湖南省、四川省、梁平县的运输车辆,禁绝非法产品流入渠道。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商场、市场、村镇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的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兜售和携带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产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行为。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无证、无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没收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3、积极受理各类举报线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要积极受理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办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开展多形式、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1、突出宣传重点内容。加强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突出宣传重点对象。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村委会、农村治保积极分子深入社区、村庄、场院,开展入户宣传,通过发放《致广大农民的一封信》、宣传品及案例、图片、现身说法等形式,重点宣传酒后燃放和违规燃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杜绝酒后燃放、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前后,市教委要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学生中开展“小手拉大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主题宣传活动,每所学校对中小学生开展一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课,使宣传工作进学校。市建委要组织全市建筑单位,对春节期间留渝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限放宣传品,使宣传工作进工地。重庆警备区要组织驻渝部队及部队医院、疗养院等开展“维护燃放法规严肃性,我为第二故乡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的专题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进部队。
3、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各?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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