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

时间:2023-03-27 14:04:51 应急预案

【荐】地震应急预案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地震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荐】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1

  地震,是地球上所有自然灾害中给人类社会造成损失最大的一种地质灾害。面对地震我们制定好应急预案,下面为大家分享了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欢迎借鉴!

  一、编制依据

  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依据《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预警机制。

  2、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管理的原则,在市、区、县(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工作。

  3、 本预案为我市中小学校地震应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4、本预案适用于有感地震事件、破坏性地震预报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抢险救灾工作已进行部署并开展后,经市政府批准,本预案即实施完毕。

  三、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1、地震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级别(Ⅳ级)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2)黄色预警(Ⅲ级)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3)橙色预警(Ⅱ级)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4)红色预警(Ⅰ级)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Ⅳ级),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6.0—6.5级地震(Ⅲ级),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6.5—7.0级地震(Ⅱ级),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发生7级以上地震(Ⅰ级)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四、地震预报的发布

  1、地震预报以省政府发布的为准。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和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

  2、省政府对我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预报。

  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1、市教育行政部门指挥体系:

  市教育局设学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市)教育局主管局长。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办公室、安全处、基础教育处、职成处、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处、体卫艺处。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学校防震抗震应急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学校的防震抗震工作。汇报防震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成员分工职责:

  秘书组:办公室。

  职责:负责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工作,汇总综合情况,编写震情通报,与地震局沟通信息。

  保障组: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

  职责:调配、筹集救灾经费,编制防震抗震工作计划。

  医疗救助组:体卫艺处。

  职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控制疫情和防止传染病流行,指导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协调组:安全处。

  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学校开展防震抗震情况和治安、救灾物资和学校重要部门保卫等工作。

  安全教育组:基础教育处、职成处、高教处。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震抗震教育工作。

  六、应急响应

  1、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也相应地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上级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防震抗震领导小组,需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全市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并作出如下应急反应:

  (1)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立即召开区、县(市)教育局主管局长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部署全市学校防震抗震工作。

  (2)向市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的抗震防震准备情况。

  (3)学校防震抗震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和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和地震发生后自救、互救演练,并做好随时停课的准备。

  (5)部署学校积极开展对师生防震、抗震知识宣传教育,克服恐慌心理,不听信小道消息;

  (6)停用没有抗震设施的建筑物。

  2、上级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在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防震抗震工作应急与救灾工作进入准备阶段。

  并做出应急反应:

  (1)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开始工作.

  (2)主管副局长传达上级有关地震震情通报。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统一布置各学校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4)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防震抗震工作准备情况。

  (5)学校编制防震抗震应急疏散、震后自救、互救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师生防震抗震宣传工作。

  (6)对没有抗震设防的建筑物做到底数清楚,随时做好停用准备工作。

  七、震后恢复教学工作程序

  (1)主管副局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救灾工作;

  (2)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会各界完成救灾工作。

  (3)保持与地震局的联系,了解震情发展情况。

  (4)成员单位根据分工核实、统计、汇总并上报受灾情况。

  (5)根据学校受灾情况组织学校对口支援,使受灾学校尽快复课。

  八、相关责任追究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地震应急预案2

  ㈠预防措施

  1、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受上级防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制定校内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部署校园地震来临前的应急防御,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校园正常教学的工作。

  2、校长办公室负责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实行防灾的指示,传递防灾信息。

  3、政教处负责组织师生学习辨别地震等灾害预警信号,掌握灾害预防和自救知识。

  4、安全处、总务处定时和不定时排查校园的教室、宿舍、供电线路、食堂、消防安全设施、树木、玻璃门、窗户等安全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及时记录并整改。

  5、政教处制定防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并指导校内师生掌握地震逃生知识。

  6、成立防地震等自然灾害领导小组。

  ㈡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在发生灾害时,组织各方人员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窗外的悬挂物,检查旗杆、墙报栏,防止高空悬挂物摔落伤人,要检查保管好各类电器。

  2、组织各班班主任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迅速将学生带领到在安全地方躲避。若遇人员受伤,积极组织抢救。如有伤势较重的伤员,学校无能力处置的,就近送医或在第一时间内联系“120”医疗急救中心,请求救治。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4、安全处以及总务处检查学校食堂、宿舍、教室等重点部位,查看是否受损及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发生火灾、毒气等次生灾害,并组织人员采取相应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后,学校应在处置的'同时,向“119”、“110”等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㈢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要按照上级指令和预警信号安排学校各项工作,若需要停课,则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有关老师、学生、家长,立即采取措施停课放假。

  2、通讯小组随时与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联系,在接到地震预警时,立即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

  3、突发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对地震中师生伤亡、校舍损坏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了解、及时上报教育局。有新生重大灾情的,随时报告。

  4、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安全稳定。

  ㈣事故调查及处理

  1、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2、政府或教育、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近期不再有破坏性地震发生,则宣告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针对学生出现的情绪紧张、神情焦虑等心理问题,学校心理咨询室立即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舒缓学生震后心理压力。

地震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預測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地震預報,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script>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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