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本科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1.普通本科:
学费:美术类专业25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22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500~18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
2.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专业(含本、专科):
学费:33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500~18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2+2中外双学位项目:
物流管理专业及其他专业均为学费:6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 1500~36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2~6人间不等,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
以上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化,以学校最新公示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的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
联系人:吕泉荣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cc.cn
招生网址:http://zsb.gzc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于2017年3月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商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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